东北网6月5日讯(梁超记者佘雨桐)近日,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上演了一出现实版“一字千金”。
定金与订金的不同。
两字音同意不同双方反目上法庭
当事人迟某在家人陪同下与周某协商购买其房屋,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确定以21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迟某表示先交1万元,其余房款10天内交清,周某同意并向迟某及其家人声明如果反悔这1万元“就不能往回要了”,并为迟某出具了写有“今收到买房订金壹万元,房款付齐倒房。”的收条。后因迟某资金不足,告知周某取消交易并要求返还预付的1万元,被周某拒绝。迟某便将周某起诉至克山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迟某订金5千元。周某不服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定金”“订金”成心结
该案件移送至克山法院执行局后,案件承办人多次与周某约谈督促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但是周某一直强调当时已有约定,因为迟某的原因未能达成交易,应该按照双方约定不退款,对判决仍持怀疑态度,总是走不出“定金”与“订金”这道“弯”。
干警耐心疏导促案结事了
克山法院执行干警抓住了周某对法律含义模糊不清这一点,多次通过电话对其讲解,结合当地生产生活习惯引用法规法条对其讲法说理,慢慢的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疏导,周某也渐渐的态度有所转变,明白了双方签署的收条所写的订金并不是法律意义里的定金,心结也终于逐渐解开了,没过多久就主动将5千元执行款送至法院,至此案件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