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8日讯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民间融资、网络借贷、提供养老服务等众多领域,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等媒介宣传力度大、收益率高、门槛低,利诱性极强的特点,非法集资。有的还形成了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点,隐蔽性更强。
在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案件中,全市法院认真履行刑事审判职能,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依规审理各类相关案件,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教育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从近3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减少,市中院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介宣传,介绍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揭露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段,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案件审理中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法律的威慑和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非法集资案件得到了很好的遏制。
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有效防控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发生仍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如何加强防范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被害人数众多、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的特点,市中院呼吁广大群众,要充分意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要提高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法律知识,提高警惕,打消侥幸心理,使非法集资活动没有市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推进平安鹤城、法治鹤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非法集资高发领域及其特点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民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开存款。二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模式,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栏、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前,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收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还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老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典型案例
新闻宣传为诱饵中老年人掉陷阱
年5月12日,林某以张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信房产中介所,经营项目为:房屋买卖、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该中介所由林某实际经营。年末至年,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在《五洲传媒》报纸刊登广告进行融资宣传,以支付2分至4分不等利息为诱饵,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万元,其中有.7万元已经无财产可供偿还。
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林某的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
“富民工程”难致富天上不会“掉馅饼”
年12月1日至年6月8日,吴某某以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富民就业工程”的名义与不特定的投资者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让投资者以出资不出力的形式参与“富民就业工程”,承诺每天按投资者出资额的1%返还,共返天,返利达到%后,“合同”自动解除。吴某某将收来的投资款的5%奖励给推荐人,自己留下2-4%不等的“市场运营费”,其余投资款上交给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经鉴定: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克山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万元,导致受害人有.91万元无法追回,吴某某以“市场运营费”的名义获利人民币68.39万元。
克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所得68.39万元,上缴国库;吴某某所有的作案工具依法被没收,被上缴国库。
“名人效应”吸引人
揭开面纱失望多
年4月至年7月,祁某在其经营的齐博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亏损、尚未取得市场改造资格、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形下,以影视公司拍摄影视作品需要筹资及公司运营、投资市场改造为由,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以借款名义先后向其朋友和社会人员进行集资,共集资人民币万元。其中案发前以利息形式返还给各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万元,另有一小部分钱款用于投资拍摄影视作品及购买车辆、办公用品等。其余大部分款项去向不明,造成被害人的.2万元无法追回。
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故依法以被告人祁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祁某的违法所得被予以依法追缴,并返还给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