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制度的比较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在集体土地中先后实行过农业集体经营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两种农业制度。目前,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实行的新型农业制度改革。与这两种农业制度相比,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一.与农业集体经营制度的比较。(一)集体经营存在的问题。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认为,在团队生产中如果劳动计量和劳动监督不完备,队员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偷懒和“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要克服团队生产中的偷懒和“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就必须引入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监督本身有成本,而且监督者也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可以通过赋予监督者剩余索取权,来克服监督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农业生产中由于作业环节多、生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时有发生,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不同步,农业劳动即时的付出未必得到即时的回报。如果采用集体经营的方式,每一个农业劳动环节都需要监督者进行适时计量和监督,即便剩余索取权归监督者所有,计量和监督的成本也会大于剩余索取权的收益,会导致经营的低效率。

如果农业生产采用家庭经营的方式,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家庭成员内部存在一定利他主义假设的互惠性质,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一致行为。劳动的付出和收益、劳动的剩余索取权均归于家庭成员本身,劳动的计量和监督也就成为多余,农业家庭经营的劳动监督成本几乎是零。自然,农业集体经营效率相比较农业家庭经营是低效率的。我国从年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实行了22年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模式。虽然良好的初衷是要改造封闭落后的小农经营的农业生产关系,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以尽快适应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对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估量过高,在大规模实行人民公社化的运动过程中,忽视了农业集体经营的内部激励和内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结果事与愿违。农业集体经营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反而带来的是集体经营的低效率,农业生产的较低水平徘徊。

苏联和中国曾作为农业集体经营的两个典型代表,在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后,对农业都采取了高度集权的农业集体经营制度。苏联实行了集体农庄制度,中国实行了人民公社制度。辩证地看,社会主义制度完成后,农业集体经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的存在理由,通过高度集权的农业集体经营为两国的工业化建设提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也为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农业经济的增长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农业集体经营制度下,过度强调集体生产,排斥家庭经营,脱离了当时生产力还不发达的历史现状,违背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

农业集体经营制度下,实行劳动者集体劳动,按工分和劳动定额进行日常管理,劳动力的努力程度和劳动结果没有直接的关联,“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甚至对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破坏性。事实证明,人民公社制度和集体农庄制度都没有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两国在后来实行的改革中均抛弃了农业集体经营的组织形式。

(二)家庭农场比较农业集体经营的优势。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土地适度规模集中为基础,以企业化方式进行农业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同农业集体经营制度比较,家庭农场的优势在于农业生产中实行的是家庭经营方式,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性特征。

家庭作为生产、决策和分配单位,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激励兼容的特征,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蔡昉,王德文等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具有生产决策自主权,家庭成员的合理分工可以有效降低外部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家庭经营决策便利及时,信息共享,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较低;家庭成员共同承担生产和市场风险,共享生产收益,避免了劳动计量、结算、监督等成本,劳动投入和劳动报酬能形成正向激励,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业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方式,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得到了快速的提升。林毅夫认为,在——年的中国农业增长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做出了46.89%的贡献。吴方玉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贡献率可达75%。家庭农场与集体农场相比,突出了农业生产中家庭经营的优势。除了制度优势外,从农业产业特点和世界农业发展规律来看,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有效的方式。

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力的动植物资源,它们有自身的生长规律,农业生产离不开土地、阳光等客观自然条件,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统一。受一些外部条件的制约,农业生产空间较为分散,不确定性因素多,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劳动过程和劳动结果不同步,很难进行劳动计量和监督,客观要求不需计量和监督的生产组织形式。家庭本身就具有生产性,家庭成员有着高度一致的共同目标,相互信任,彼此了解,为了共同目标,会人尽其能,物尽其用,有较高的生产效率。

有的学者认为家庭经营必然带来小规模经济,而不能实现规模生产。其实,家庭经营并不等于小规模经营,也不一定就是小农生产,它与规模化并不矛盾,国外有很多大规模农场采用的都是家庭经营的方式。即便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只要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性质,而通过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的制度改革,也可以实现家庭经营的规模化。事实上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生产的一种基本模式,从古到今从未中断过。它既能适应传统的耕作技术,也能适应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既可以存在于自然经济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商品经济之中,既适合小规模分散经营,也适合较大规模经营,具有极强的适应能力。

从世界农业发展规律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如一些学者的分析,人少地多的美国农业是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农场制经营,99%的农场都是家庭经营;人多地少的日本,也是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农业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99%;人地规模相当的法国,80%的农场靠家庭劳动力自己经营;即使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农业也以家庭经营为主,80%的农产品由小土地所有者和自耕农生产。由此可见,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世界各国在农业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总结,是适应农业发展规律的正确选择。

二.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比较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业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方式,家庭经营的优势在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农业生产效率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年,我国粮食产量历史性地突破了亿公斤,实现了粮食自给自足,基本上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而且从年到年,我国粮食产量连续十年持续增长,年粮食产量达到了.35亿公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家庭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主要表现为:一是“均田式”的土地分配模式带来了土地的地块分割和零碎问题,不利于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二是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前,带有一定小农性质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

1、“均田式”的土地分配模式带来了土地的地块分割和零碎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对土地的分配,大部分地区主要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平均分配。不仅人均耕地面积要平均,而且土地好坏也要公平,一般都按远近、肥瘦搭配,使得农村承包土地地块分割严重,土地零碎化问题突出。相关调查数据表明,年全国农户平均拥有耕地8.35亩,分散在9.7个地块上,每个地块平均0.86亩。土地的细碎化带来了土地规模小,生产成本高,耕地浪费多等一系列问题。郭熙保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经营规模太小。土地经营规模小使生产的农产品数量有限,仅能维持农民的温饱,农民收入难以提高;

土地经营规模小导致农业生产成本高,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农民弃农务工现象普遍;土地经营规模太小带来耕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因为土地的条块分割和细碎化使得田间道路和地埂密集,损失了大量耕地。成都市农地改革试点的数据表明,如果这些土地能够集中使用,至少可以增加10%的耕地资源。土地经营规模小也不利于农业机械化操作和土地的合理规划与整治,小农经济力量单薄,难以承担大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经营规模小也不利于现代农业技术的实施,农户缺乏引入农业高新技术的动力,制约了现代农业科技的应用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实现。

2、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前,带有一定小农性质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件下,由于土地的均分使得每个农业家庭生产的规模较小,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前,小农经济的生产性质明显。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户籍制度赋予的,而不是根据居住权所得,所以“农户”与“家庭”往往是可以替代使用的。据此,由“均田到户”形成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可称之为小规模农户经营。小规模农户从经济属性看是一种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小农经济形态。生产经营的商品化水平低,生产的农产品以自我消费为主,很少进行商品交换,单纯的农业经营无法带来更多的收入,农户的收入更多要靠非农的务工或兼业收入。

从组织特征看,小规模农户是家庭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统一体,家庭成员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几乎没有雇工经营。从行为特征看,小规模农户生产经营决策缺乏市场意识和现代经营管理意识,主要依赖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实现自足自给,保持家庭生活稳定成为小规模农户主要的经营目标。虽然小规模农户经营为农民提供了生存的保障,但在农民富裕和生活水平提高方面力不从心。在我国二元经济明显、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切实提高农业自身的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分散小规模经营越来越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羁绊。

(二)家庭农场比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势。家庭农场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比,虽然也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但有两大优势:一是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业利润。二是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更强调商品化经营,通过商品化经营,可以增加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符合农业生产的社会性特征。

1、适度规模经营优势。经济学理论对规模经济的解释是通过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变化趋势说明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认为规模经济是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生产一单位单一的或复合产品的成本,如果在某一区间生产的平均成本递减,那么,就可以说这里有规模经济。也就是说,在既定的条件下,随着生产规模的适度扩大可以带来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关于农业的规模经济,许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种地经营规模达到百亩以上,会提高10%以上的土地利用效率和25%以上的农业经济效益。

Tanetal通过对江西省个水稻种植户的实证研究证实,每增加一亩地种植面积能带来每单位产量1.4%生产成本的降低。许庆通过对河南、吉林、江西、四川、山东五个省的小麦、玉米、水稻三种主要粮食作物的实证研究也得出相似的结论,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能带来单位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每增加一亩地的经营面积可带来2%—10%之间不等的成本降低效应。

家庭农场通过承包、租赁、互换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的集中,从而达到农场经营所需要的适度规模。可以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均田到户”带来的土地规模小、土地细碎化等弊端,形成农业的规模经济。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对分散土地进行集中和整理,可以增加耕地面积,减少由于地块分割带来的土地浪费。黑龙江省克山县新兴村实施土地连片规模化经营后,消除了原先每户耕地之间的道路、分界和“堑沟”,多增加了余亩耕地,年增收20多万元。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生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农业产量的增加,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业规模经济,增加农业利润,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为什么我国发展家庭农场提倡的不是土地规模越大越好,而是要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农村劳动力相对过剩的国家,农业人口仍占人口总数的一半以上。全国1.98亿农业生产经营户中,还有1.67亿户的纯农户。如果都进行大规模经营,其余农户如果安置是个问题。二、家庭农场发展要以许多农民转移到非农领域中并且转让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当前,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原因,转移到非农领域的农民并不是特别稳定,从全国整体来看自愿转让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流转的农民并不是特别多,家庭农场的规模也不可能特别大。

三、从家庭农场经营者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由于家庭资本有限,受投资、雇工等因素的限制也不愿经营规模特别大的土地。根据罗艳等对安徽金安区的调查和计算。当地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为2.3公顷,户均为8.4公顷时,达到较合理的家庭农场规模。四、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农场经营必须有一个适度的经营规模才能取得最高的单位面积产出,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农业的经营规模与劳动者的经营能力正相适应,如果经营规模过大,超过了劳动者的经营能力,就会出现粗放经营,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虽然我国家庭农场规模不会很大,但比起传统的“均田到户”的小规模经营,已有较大的改进,这也与中央政策中的“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相一致。

2、商品化经营优势。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条件下,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农业生产是自给自足的生产形式,生产的产品很少进行商品交换,带有明显的小农经济特征。马克思认为小农经济是小生产的一种方式,生产规模小,具有孤立、分散、自足的自然经济特征。小农经济的自足性、封闭性和分散性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排斥协作、也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同小规模农户相比,家庭农场不仅规模大,而且是商品化经营,这是区别于小规模农户的重要特征。从经济属性看,家庭农场不仅仅是农产品的生产者,而且还是农产品的经营者,且生产的产品主要以满足市场需要为主,而非完全的自给自足。

从行为特征看,家庭农场经营中,虽然家庭成员也是生产经营的主力军,但由于经营规模相对小规模农户要大,一般会有一定数量的季节性雇工。从组织特征看,家庭农场与土地流转户、雇工之间会通过一定的契约形式形成租赁或雇用关系,有的地方还会引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型的组织方式,从而使家庭农场在组织形式上要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丰富,更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从经营意识看,家庭农场以商品化、集约化经营为主要特征,所以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意识,并通过不断地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提高专业化、商品化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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