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孤寡老人去世18万余元遗产被判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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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大连8月29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年,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去世,身后留下18万多元的财产。但这个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留下的财产应该归谁所有、怎么处理?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老人18万多元遗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案件主审法官昨天(28日)接受了中国之声采访。

最近,辽宁省大连市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将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孤寡老人徐占武的18万多元遗产,收归国有。

案件主审法官张文峰介绍,老人年生,黑龙江人,是辖区一个建筑公司的老工人,离婚后没儿没女。自年起,社区一直派人照顾看护老人,照顾13年后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为老人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还有18万多元的存款。社区不知如何处理,就咨询律师,律师说法律上有一个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律师建议下,街道向法院提起诉讼,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给老人出生地黑龙江克山县公安局发函,请当地帮忙找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分别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张文峰介绍:“立案后,单位把他档案调出来,发现是黑龙江克山县人。从档案中看到他有个姐姐。我们就给克山公县安局发函,也打电话。当地派出所称找不到他的姐姐,也未给回函。然后我们发公告,财产无主的公告。如果没有人认领,我们才能判决财产收归国有。如果他有兄弟姐妹,可以通知兄弟姐妹来继承财产,但是他没有。因此,只能按照无主财产来处理。”

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这种情况下,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申请人刘家桥社区支付公告费元,在公告期限一年内,无人认领案涉财产。

一年后,即今年的8月22日,沙河口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刘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方面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案涉财产为无主财产,即认定为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春柳街道为老人办理完毕丧葬事宜后,曾再次试图联系亲属,但仍未获得成功。直到现在,老人尚有合计人民币.32元的工资余额至今无人认领。申请人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认定上述财产为无主财产。

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占武老人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张文峰: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徐占武的遗产.32元。其中元存于王永生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帐,.32元存于徐占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李家街支行账户,扣除元,余款.32元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主审法官张文峰表示,后续会通过程序,将这笔钱上交国库。

除大连的案例之外,此前在上海、厦门等地,均出现过类似情况。张文峰介绍,目前沉淀在各大银行的“无主财产”不少。厦门的一位卢先生此前一直照料未婚无儿无女的叔叔,并花钱为老人办理下葬、购买墓地和举办葬礼等事宜。此后,卢先生收到叔叔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叔叔有一笔人民币元的“住房货币补贴”存入了厦门一家银行的公积金账户,可到银行领取。此后,法院认定,卢先生叔叔遗留的存于银行公积金账户的住房货币补贴元为无主财产,申请人卢先生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遗产可归申请人卢先生所有。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表示,不论是存款或房产之类的不动产,遗产处理遵循以下顺序。人去世以后,遗产继承形式在效力上有个排序:抚养协议遵循抚养协议,因为受赠人有所付出,所以此效力最高;没有抚养协议,若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遵循法定继承人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就作为无主财产收为国有。不管是财产还是财产权利,都按此排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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