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出车祸,致1人当场死亡,逝者安息法

3月31日,中国人民检察网公开一起关于崔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崔某某驾驶津C*****/津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KM+M处,与前方同方向右转弯横过机动车道行驶的孔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孔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两车受损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2日14时43分左右,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崔某某驾驶津C*****/津D****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KM+M处,与前方同方向右转弯横过机动车道行驶的孔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孔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肃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个人信息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年10月31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年12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

作者/来源:沧州资讯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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