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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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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原甘肃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信托业务十一部经理陈德萍联合甘肃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实控人李冬梅以及上海吉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股东李沙沙贪污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出炉。
判决书显示,陈德萍于年2月任甘肃信托业务部副经理,年12月8日任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兼信托业务部经理,年1月起任深圳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信托业务十一部经理。
陈德萍在年至年任职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并承担业务团队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通过由李冬梅、李沙沙二人所实际控制的中泰公司、吉铎公司,将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公司贷款项目、克山县振兴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等信托项目的投资顾问方分别虚列为中泰公司、吉择公司、吉铎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2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陈德萍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从事信托业务的职务便利,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与李冬梅、李沙沙勾结,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套取投资顾问费的手段,非法骗取并占有公共财物,3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陈德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冬梅、李沙沙按照陈德萍的安排签订合同,出具发票,获取部分投资顾问费,个人实际所得赃款较少,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德萍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李冬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李莎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扣押、追缴赃款。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